2024年4月25日,海丰县城东镇国道324线701KM+5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4.5万元。
事故发生后,海丰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安监〔2017〕15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海丰城东“4·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汕安办函〔2024〕25号)要求,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李廉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城东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抽调人员组成的“海丰城东‘4·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海丰城东“4·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深圳市江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物流公司”)为肇事车辆粤BJR577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该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92072G,法定代表人:林石榕,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目前有运输车辆34辆,驾驶员33名,管理人员3人,经营状况正常。
2.涉事单位情况
深圳市鑫茂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顺公司”)是涉事车辆粤BGK646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该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51639D,法定代表人:刘大华,经营范围包括陆路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目前有运输车辆30辆,员工35人,经营状况正常。
3.江南物流公司第三方动态监控运营商情况
深圳市德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行智能公司”)是江南物流公司的第三方动态监控运营商,该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737385,法定代表人:李强,经营范围为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等。
4.事故发生单位肇事司机情况
伍*验,男,湖北省来凤县人,是此起事故的肇事司机。该员于2003年4月10日初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10日,发证机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2023年8月4日至2029年8月4日。
5.涉事单位涉事司机情况
符*江,男,四川省达州市人。该员于1997年6月1日初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20年6月1日至长期,发证机关: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2018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5日。
6.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车头号牌号码:粤BJR577;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J18R4D93K3309547;发动机号:1419D800054;注册日期:2019年5月30日;发证日期:2019年5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5月30日;所有人:深圳市江南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江淮牌HFC4251P1N6E38V;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外廊尺寸:7435×2550×3660mm;使用性质:货运;被投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到期日期:2024年5月27日24时止(事故发生时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0万。
肇事车辆车厢号牌号码:粤BXD24挂;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FRJ3XM0SND039;注册日期:2021年6月9日;发证日期:2021年6月10日;强制报废期止:2041年6月9日;所有人:深圳市江南物流有限公司;厂牌型号:斯纳德牌;整备质量:4700kg;核定载质量:35300kg,外廊尺寸:12200×2480×1400mm;使用性质:货运。
7.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涉事车辆车头号牌号码:粤BGK646;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J18R2BH2H3217143;发动机号:1617J129129;注册日期:2017年12月5日;发证日期:2017年12月5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12月5日;所有人:深圳市鑫茂顺货运有限公司;品牌型号:江淮牌HFC4181P1K5A35S3;核定载人数:3人;整备质量:6900kg;准牵引总质量:34905kg,外廊尺寸:5975×2500×3635mm;使用性质:货运;
涉事车辆车厢号牌号码:粤BC983挂;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JRC12386H1044106;注册日期:2017年12月25日;发证日期:2017年12月25日;强制报废期止:2037年12月25日;所有人:深圳市鑫茂顺货运有限公司;厂牌型号:中集牌;整备质量:6000kg;核定载质量:34000kg,外廊尺寸:12240×2490×1510mm;使用性质:货运。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江南物流公司的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2024年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了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了安全生产投入费用方案,保证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与第三方德行智能公司签订《运输企业设备运维服务、第三方监管及安全管家合同》,委托第三方通过监控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制定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了应急演练;制定了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2.德行智能公司开展第三方安全监管情况
2024年1月1日,德行智能公司与江南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企业设备运维服务、第三方监管及安全管家合同》,合同委托德行智能公司对江南物流公司所属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对司机
打电话、抽烟、超速、疲劳驾驶等数据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发现的问题通过语音方式通知驾驶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事故发生期间,德行智能公司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履行了委托单位合同的要求。
3.涉事车辆所在单位鑫茂顺公司的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委托第三方建立GPS视频系统平台监控;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安全生产投入费用方案及相关安全投入台账;制定了本单位的操作规程;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措施,车辆每月定期保养、检验检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对员工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
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1至4月,我县交警大队通过路面管控(包括电子监控、机动巡逻、定点查处、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行为总数58443宗,其中查处酒后驾驶415宗、醉驾104宗,超速行驶385宗、逆向行驶2819宗,无证驾驶3871宗,货车超载71宗,无戴头盔6582宗,违法停车39553宗,闯红灯1871宗,不系安全带2763宗,假套牌9宗。共排查隐患38处,已完成整治28处,整治率74%。通过海丰交警公众号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发布教育图片及视频等教育资料;通过上门专访客货运公司、校车公司等企业单位,督促车属按时完成检验检测,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完成闭环管理。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4年4月24日晚上8时多,伍*验驾驶粤BJR577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号牌:粤BXD24挂)沿国道324线自西向东从深圳市蛇口口岸前往汕头市澄海区装货(运输玩具),当晚约12时许,伍*验驾车途经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临近鲘门镇附近国道路边时,停车休息。25日凌晨约5时30分,伍*验醒来后继续往汕头方向行驶。
25日凌晨6时26分许,伍*验驾车行驶至海丰县城东镇国道324线701KM+500M时,车辆车头碰撞到停在左侧车道(车道路面标有允许掉头标志和直行标志)准备过公路的环卫工人熊*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熊*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失控,飘移至对向左侧车道,被迎面驶来的符*江驾驶的粤BGK6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号牌:粤BC983挂)碰撞碾压。事故发生后,伍*验继续保持原来车速离开现场,符*江停车并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路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将情况向110作了通报,约过了10分钟,120救护车赶到现场,经到场120救护医生确认,熊*芝已无生命体征。(见图1)
图1(现场示意图)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海丰县城东镇国道324线701km+500m处,为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双向六车道的车辆掉头与直行车道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汕头市方向,西往广州市方向,沥青路面,路面潮湿,道路中间有金属隔离护栏,事故发生路段两侧(慢速车道)停放有货车,事故发生时天空有下雨,视线不良。现场设置有“此路段禁止违规停车”标志牌。(见图2、图3)
图2(事故发生前现场照片)
图3(事故发生后现场照片)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熊*芝,女,湖南省张家界市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75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6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3.5万元,估算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4.5万元。
(七)气象情况
根据海丰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事故发生时,事故区域气温21.0℃,4月25日凌晨6至7时累计降雨量22.1mm,极大风速6.3m/s,预警信号:雷雨大风黄色预警、暴雨黄色预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符*江拨打了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路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现熊*芝已无生命体征。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镇人民政府先后派员赶到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交通疏导等相关工作。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妥善做好对死者家属的安抚。经死者家属与肇事单位江南物流公司协商,双方已达成谅解,并签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由肇事单位江南物流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81万元(包含保险赔偿),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相关部门接报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立即采取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伍*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涉事司机符*江、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熊*芝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第三方机构鉴定,事发时粤BJR577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号牌:粤BXD24挂)行驶速度为69.2km/h,粤BGK646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号牌:粤BC983挂)行驶速度为40.6km/h,事发时肇事车辆未超速。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伍*验,安全意识薄弱,下雨天驾车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碰撞前方车辆后驾车离开现场;事故发生时对向车道车辆远关灯影响司机伍*验视野。
未有证据证明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及有关证据材料,事故排除人为故意。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肇事车辆和涉事车辆两车车头转向、制动、行驶功能均有效,车头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属于事故发生时碰撞所致,两车车厢制动、行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均有效,排除因车辆故障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通过对司机伍*验的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排除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因素。经调取粤BJR577重型半挂牵引车车道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驾驶室视频监控和轨迹明细,未发现该车在事故发生后暂时停车、猛打方向盘的情形或数据,未有证据证明司机伍*验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伍*验,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已由海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汲取海丰城东“4·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圳市江南物流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严格按交通安全规范文明驾驶机动车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巡逻管控,增加路面巡逻和交叉巡逻密度,紧盯人、车、路、企、救等重点要素,瞄准重点环节,精准解决问题,形成严管态势,严厉查处大型货车超载、超速以及违规占用行驶车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城东镇人民政府
要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路段的安全管控,加大对辖区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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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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