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2日下午1时多,我县海丰县梅陇镇梅陇中路东边安步溪北侧(锦溪城花园北门对面)发生一起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2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海丰县梅陇镇‘1·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原县安监局)、梅陇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业主单位基本情况
1、吴*鸿,男,海丰县梅陇镇人;
2、谢*明,男,海丰县梅陇镇人;
3、徐*吟,男,海丰县梅陇镇人;
4、林*为,男,海丰县梅陇镇人。
(二)事故发生地建设用地情况
该建设用地是2014年县政府征地后划拨给梅陇镇梅星村委东一村村民的集体用地,现持有2014年8月20日由海丰县国土资源局登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张,证号分别为:海府国用(2014)第0160712号;海府国用(2014)第0160713号。二张《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内容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梅陇镇梅星村委第一村民小组;(2)座落:海丰县梅陇镇梅陇中路东边安步溪北侧;(3)地类:居住;(4)使用权面积分别为:6456.5平方米和4737.7平方米;共规划9栋,横直各三排,南北巷道11米。另外该建设用地还持有梅星村民委员会东一村与梅陇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发生事故建设用地由梅星村委鉴证、梅星东一村立契,其《房地草契》中注明了该建设用地为吴*鸿、谢纪明、徐*吟、林*为四户共27人所有,占地688.08平方米。该工程共建设18层,目前已封顶,正在进行室内铝合金窗的安装。
(三)建筑施工门窗安装承包人情况
建筑工程窗户安装承包人:龚*新,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住海丰县城东镇。不具备建筑工程门窗安装的相关资质。
(四)工程概况
2018年6月,徐*吟代表4户业主与龚*新双方经口头协议:甲方徐*吟以包工不包料方式由乙方龚*新负责铝合金窗户的安装并负责提供材料尺寸,铝合金窗材料由甲方自行购买,按铝合金窗平方数计算工钱,每平方米人民币53元,工钱按进度结算,工程完工再结算总工程款,目前徐*吟已支付工钱3.5万元给龚*新。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1月22日上午8时多,建筑工程铝合金窗安装工人郑*能(男,海丰县城东镇人)、杨*杰(男,海丰县城东镇人)、杨*生(男,海丰县城东镇人)等共5人,先后到达海丰县梅陇镇梅陇中路东边安步溪北侧吴*鸿、谢*明、徐*吟、林*为4户业主在建楼房,进行铝合金窗安装,按照承包人龚*新的安排,郑*能在18楼加注外墙玻璃胶,杨*杰、杨*生在17楼做工,杨*杰负责安装玻璃,杨*生对已装好玻璃的铝合金窗框加注玻璃胶固定(与杨*杰没有在同一房间),5名工人一起工作到中午12时许收工。12时50多分,5名工人吃完午饭,准备继续开工,杨*杰取了一捆压条放在升降机上,郑*能与杨*生各自取一箱玻璃胶放在升降机上,然后5人各自步行走楼梯上楼继续安装铝合金窗户,下午约1时许,郑*能将放在18楼的保温杯及衣服收拾好下来17楼,准备将保温杯及衣服放在17楼靠升降机的房间,从楼梯下来时,听见升降机有异响,于是走近17楼靠升降机房间临边,抬头往上看,看到升降机停在楼上,侧面看到升降机上面放有玻璃胶等物品,再往下看时,看到一楼升降机井旁边半卧着一个人,好像是杨*生,于是立即呼叫杨*杰等在场工人,一边重复大声说着“阿生摔下去了”,一边跑步下楼察看情况;此时杨*杰上楼后在17楼通道的推车上取水喝,也听见靠升降机房间附近有响声,欲走过去察看时,听见郑*能叫着“阿生摔下去了”,也立即走近靠升降机房间临边察看,抬头看见升降机停在17楼与18楼之间的中间位置,再低头往看到楼下地面半仰着一个人,于是杨*杰也迅速跑下一楼。只见杨*生半卧在升降机井边缘地面上,没有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头部在升降机井边缘外面,身体在升降机井里面,下颌有个与钢笔大小的伤口,并带有轻微出血的现象,接触地面的右脚牛仔裤自脚跟至大腿处均已开裂,裤子沾着些许泥土,身体其他各部位完好,未见出血。杨*杰用手指按压杨*生的人中,感觉似有呼吸又好像没了呼吸,没有其他反应。在场工友立即拨打“120”的急救电话,但由于情况紧急,没等“120”到场,闻讯赶来的徐*吟即在路边拦停一辆过往小轿车,将杨*生直接送到梅陇卫生院进行抢救,后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善后处理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
杨*生,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城东镇。
(二)善后处理情况
经与死者家属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书》:由业主及承包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包括父母赡养费、家庭安置费、子女抚养费等在内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善后处理及应急处置、救援等费用约人民币2万元,共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工人杨*生,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临边作业没有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致失足从高处坠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承包人龚*新,未取得建筑工程相关许可资质,违法承揽建筑施工工程并擅自进行施工,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可靠安全防范措施,物料提升机预留口没有围护,施工人员未配备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发包人吴*鸿、谢*明、徐*吟、林*为,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且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海丰县梅陇镇“1·2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1、杨*生,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临边作业没有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承包人龚*新,未取得建筑工程相关许可资质,违法承揽建筑施工工程并擅自进行施工,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可靠安全防范措施,物料提升机预留口没有围护,施工人员未配备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3、发包人吴*鸿、谢*明、徐*吟、林*为,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违法建设,且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杨*生,在该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2、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体责任的承包人龚*新实施行政处罚。
3、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发包人吴*鸿、谢*明、徐*吟、林*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海丰县梅陇镇“1·22”高处坠落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施工工地的排查,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查处,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住建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打击治理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
(三)各辖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冒险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
(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切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海丰县梅陇镇“1·22”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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