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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公平镇“5•1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2019-11-14 15:49
  • 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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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2日上午950分,我公平镇专职消防队西侧一处排污管道在抢修作业施工过程中,沟槽槽壁发生坍塌,造成其中两名施工工人一死一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公平镇人民政府有关同志组成的“海丰县公平镇‘5·12’坍塌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和相关防范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污水管道施工承包人情况

*端,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海城镇,现住海丰县附城镇。未取得市政工程相关许可资质。

(二)现场施工人员情况

1、周*勇,男,现住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梅陇镇,挖掘机司机,负责开挖污水沟槽;

2、陈*明,男,户籍所在地海城镇,现住附城镇,挖掘机司机,负责回填污水沟槽;

3、蔡*家,男,现住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务农兼社会散杂工,负责配合挖掘机吊管作业;

4、陈*君,男,生前住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附城镇,社会散杂工,负责对沟槽进行平整及校平水等工作,在事故中死亡;

5、詹*谦,男,现住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附城镇,社会散杂工,负责对沟槽进行平整及校平水等工作;

6、庄*利,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可塘镇,社会散杂工,负责对沟槽进行平整及校平水等工作,在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业主单位有关情况

据公平镇人民政府反映:2019511日,该镇城管办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公平镇专职消防队西侧有一处排污管爆裂,该镇党政领导接报后,经研究,决定结合下来的黄江河整治工程,及时雇请施工员李*端对爆裂排污管进行抢修。

(四)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现场位于公平镇专职消防队西侧泥土路泥土路西侧为一条小溪,东北侧为居民区,南端为公平镇日兴河上游。经现场勘查,消防队围墙外侧拐弯处设置有一盏爆闪灯,旁边有一堆土方,土方西侧下面有一开放式(未回填)排污管连接井,可见三条管径80公分的黑色污水管汇集于此。连接井往北约35米处对向停放着二台日产黄色挖掘机,挖掘机靠围墙边一侧放置有一段长6米、管径80公分的黑色排污管,另一侧有一段长5米、宽2.8米,深1.5米的沟槽,沟槽被部分泥土覆盖,未见沟底,沟槽西北侧约3米处临边放置有一排红色塑料水马围栏。经调查询问,事故发生时,为抢救工人陈*君,沟槽的现状发生了改变,实际沟槽开挖的长宽深分别为:长8米、沟面宽2.8米、沟底宽1.2米、深2.3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512日上午约730分,李*端雇请周*勇、陈*明、蔡*家、陈*君,詹*谦、庄*利六名工人先后到达海丰县公平镇专职消防队西侧泥土路对爆裂的污水管进行抢修作业,按照李*端的安排和分工:周*勇负责操作挖掘机先开挖一条沟槽,詹*谦、陈*君配合庄*利平整槽底等工作,蔡*家在路面上配合周*勇吊管,陈*明负责对沟槽进行回填。六名工人按分工工作至当天上午约950分,槽底的平整等工作已接近完成,陈*明在沟槽后段路面(南边)看到沟槽槽壁出现开裂现象,立即大声呼叫“塌方,要走!”在槽底中间的詹*谦听见后纵身跳出沟槽,詹*谦跳出后大声向身边工友称“陈*君还在坍塌的泥土里面,刚才就在他的身后”,在槽底北边的庄*利听见后欲跳上沟面,但由于沟槽太深,一下子跳不上去,随即被崩塌的泥土砸了下去,身体被塌下的泥土掩压至上半身胸部处,左手被压入泥土里,右手在泥土外,无法抽身,立即向路面上的蔡*家求救。坍塌的泥土覆盖了整条沟槽,靠近南边坍塌的土方相对较厚,靠近北边坍塌的土方较少。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蔡*家慌忙跑向庄*利,徒手将庄*利身边的泥土刨开,将庄*利救出,扶上路面。周*勇听见塌方的声音后,立即回转半径向南驶回沟槽旁边下车准备救援,陈*明见状立即叫周*勇拨打“120”的急救电话,众工友顺着詹*谦所指的方向合力将坍塌的泥土直接用手刨开,露出陈*君的头部,只见陈*君鼻子、嘴角正在流血,陈*明马上跳上旁边的挖掘机,将陈*君身边约1米开外的泥土挖开,以便其他工友接着在陈*君身边刨土,约5分钟,众工友合力将陈*君救出。不一会儿,“120”的救护车辆到达现场,众工友合力用担架先后将陈*君、庄*利抬上救护车,二人同时被送往公平镇卫生院,后陈*君经抢救无效死亡,庄*利被转送海丰县中医院接受治疗。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平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海丰县公安局刑警、公平派出所等单位在第一时间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善后处理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名人员死亡:陈*君,男,生前住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附城镇,在事故中头部受外力挤压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名人员受伤:庄*利,事故中左手腕被扭伤,经治疗于618日在县中医院康复出院。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平镇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召集镇班子领导,协调施工方李*端与死者家属,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施工方李*端与死者家属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并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经与伤者庄*利协商,由李*端支付其医药费,一次性补偿后期手术费、误工费等,死伤者善后工作均得到妥善处理。

(三)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85万元,伤者*利医药费、后期手术费、误工费等费用人民币12万元,善后处理及应急处置、救援等费用人民币约3万元,共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承包人李*端,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资质,违法承揽市政污水管抢修工程,施工前未对地质情况进行了解或勘测,盲目组织施工,沟槽开挖后,未根据槽深和土质特性按施工规范采取支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承包人李*端,未落实主体责任,未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监督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2)公平镇人民政府,未核查施工方的施工资质,将污水管抢修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且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海丰县公平镇“5·12”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承包人李*端,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资质,违法承揽市政污水管抢修工程,对开挖后的沟槽未根据槽深和土质特性按施工规范采取支护措施施工前未对地质情况进行了解或勘测,盲目组织施工;未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配备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未监督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投入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承包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君,安全意识淡薄,在承包人李*端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资质且未对沟槽采取任何支护措施的情况下违法施工,并在施工作业中没有按要求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被坍塌的泥土掩压致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三)公平镇人民政府,未核查施工方的施工资质,将污水管抢修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且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公平镇人民政府向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海丰县公平镇“5·12”坍塌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编制和落实施工方案,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认真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坚决杜绝未报先建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切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做好防控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的报建报批情况进行检查,从源头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加大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县安委办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各镇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同时将该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三)公平镇人民政府要杜绝市政工程违法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海丰县公平镇“5·12

坍塌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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