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我县公平镇龙岗美村发生一起起重车在吊装树木过程中,起重车碰撞高处树杈,造成一名工人被断裂的树杈掉落砸中头部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二十六万元。
事故发生后,海丰县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19年1月14日成立了海丰县公平镇“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由公平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地及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海丰县公平镇龙岗美村旁边小树林,现场停放一部黄色起重车(车牌:粤N07922),起重车旁边有一棵直径约为80厘米的大树,大树的上方的树干分叉处有一处断落面,直径约25厘米,下方掉落在地上有一截横放的树木,长度约为6米,断开处与上方的断开处吻合,掉落的树木中段处印有一块血迹,起重车的前方有一个新挖开的树坑,宽2.2米,深1.5米。
二、关于树木买卖及砍伐相关情况
2019年1月4日,海丰县城新绿盛园艺花木场个体老板吕*文向公平镇龙岗美村村民周*购买了三棵树木,并口头商定三棵树木共1.6万元,由吕*文自己负责开挖和运走。2019年1月6日上午,吕*文雇请了临时工曾*华(男,47岁,重庆市巫溪县人)、陈*德(男,53岁,海丰县城人)、李*水(男,57余岁,海丰县公平镇人)、褚*文(男,47岁,汕尾市田墘街道人)等人到公平镇龙岗美村开挖树木,并于6日当天挖好两棵放在原地。1月7日上午8时,吕*文打电话给经常合作的个体经营汽车起重车的何*平(男,60岁,海丰县城人,起重车驾驶员),雇请何*平起吊全部三棵树木并运走,双方按估算起吊费用为1600元至1700元,运载树木的两部货车运费约900元,双方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协议。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月7日上午8时,何*平接到吕*文电话通知,从海丰县城云岭工业区路口处驾驶起重车(粤N07922,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开往公平镇龙岗美村挖树现场,两部六轮货车也开往现场,开始起吊树木工作,当时有曾*华、陈*德、李*水、褚*文等六、七人在现场进行树木开挖和起吊的相关工作,11时左右,吕*文到达现场,当时正在将第一棵树木吊上其中一部六轮车,11时30分左右,开始第二棵树木吊装,起重车驾驶员何*平将绑好的第二棵树木起吊至另一部六轮车时,起重车吊臂在移动过程中,上端碰撞旁边的一棵大树的树杈,致其断开掉落,该树杈约6米长,其中一边掉落在六轮车上,另一边砸中站在六轮车旁边的褚*文,致其头部出血,受伤倒地,站在褚*文旁边的六轮车司机李海(男,50岁,海丰县人)马上上前扶起受伤的褚*文,大声叫喊何*平帮忙救人,何*平赶紧从车上拿了两条毛巾给伤者头部止血,一起干活的工人也跑过来帮忙,李海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很快公平卫生院的救护车到达现场,将伤者褚*文送往彭湃医院抢救治疗,吕*文在医院缴纳了医药费,当天下午5时多,何*平打电话向110指挥中心报警。
由于伤情严重,1月8日上午9时多,褚*文被紧急送往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一步治疗;1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伤者褚*文在该医院ICU重症室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善后处理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死亡人员
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褚*文,男,1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田墘街道人,2019年1月12日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经何*平、吕*文和死者家属三方协商,何*平、吕*文同意一次性共同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死者家属对赔偿结果无异议,事故善后得到妥当处理。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海丰县公平镇“1·7”物体打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二十六万元,其中赔偿费一百零八万元,海丰县彭湃医院和广州医院医疗费用等十八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
(一)褚*文,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忽视起重车吊臂范围内严禁站人的规定,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未能发现事故隐患,在树杈掉落时未能及时躲避,致使头部被重物砸中受伤而死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起重车个体经营人何*平,是该起吊装作业的承包人、操作手,何*平违反起重车操作规程,吊装前对吊装现场检查不全面,没有预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吊装重物作业吊臂半径范围内站人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碰撞树杈断落砸中工人头部导致其受伤死亡,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海丰县城新绿盛园艺花木场个体老板吕*文将起重车施工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体经营者何*平,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与承包方何*平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明确安全防护措施,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海丰县公平镇“1·7”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海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起重车吊装作业承包人、操作手何*平实施行政处罚。
(二)建议由海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吕*文实施行政处罚。
(三)褚*文,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力度,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非法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要严厉查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海丰县公平镇“1·7”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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