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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附城镇“10·2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 2022-02-15 20:08
  • 来源: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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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6日,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一民宅在进行室内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名施工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了“海丰县附城镇‘10·2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情况

  1.工程发包人:吴*春,女,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业主。

  2.工程承包人:钟*明,男,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属于农村房屋室内装修施工队负责人。

  (二)工程相关情况

  1.住宅现状

  该住宅属农村自建房,占地面积105㎡,自2013年下半年开工建设,至同年年底完成层高七层的主体结构封顶和外墙装修。

  2.工程承包情况

  2021年9月中旬,业主吴*春与承包人钟*明口头约定:由钟*明以包工包料方式对该住宅进行室内装修,双方没有约定工期,装修总价约42万元,具体装修价待完工后再行核算。口头协议达成后,钟*明即于2021年10月3日开始安排工人孙*富、尹*权进场施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小浅笏村业主吴*春住宅楼。经查,现场为建筑施工室内装修场所,一楼电梯井底部可见一大滩血迹,有一架简易木梯子从一楼楼梯休息台通往电梯井底部,四楼电梯井预留口架设有2条竹排(南北方向,电梯井预留口未满铺),一至七楼电梯井预留口周边均无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四楼靠近电梯井预留口西侧的房间墙体已倒塌,电梯井预留口南北两侧地面上放置有风炮机、铁锤、铁铲等施工工具,北侧窗户边上放着一件西服。现场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26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工人孙*富、尹*权到达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会小浅笏村吴*春住宅进行室内装修工作,孙*富和尹*权两人轮流对四楼靠近电梯井预留口西侧房间的一堵墙进行拆除。上午约8时许,孙*富拿着大铁锤对着房间的门框处砸墙,尹*权使用风炮机对着墙的下方钻孔,两人交替作业,约9时30分,孙*富站在四楼楼梯口边喝水边休息,尹*权使用大铁锤对着墙的中间连续砸了三下,墙突然往尹*权的方向倾倒下去,砸向尹*权的身体,尹*权被砸中后,随即掉落旁边的电梯井预留口并坠落至电梯井井底。

事故发生后,孙*富立即通过电话将情况通报给了工程承包人钟*明和尹*权儿子尹*军。约10分钟左右,工程承包人钟*明到达现场,并让其一同前往的侄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30分钟左右,尹*权儿子尹*军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10的报警电话。有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善后处理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

  尹*权,男,现场施工人员,在事故中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经海丰县附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发包人吴*春、承包人钟*明与死者家属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人民调解调解协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等一切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9万元,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79万元,其他处置费用约人民币3万元,估算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结合相关部门和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事故排除他杀,认定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尹*权,在四楼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被坍塌的墙体直接砸中身体致其重心失衡,导致从四楼电梯井预留口坠落一楼电梯井底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承包人钟*明法律意识淡薄,承包建筑施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工程发包人吴*春将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

承包人钟*明,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人钟*明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

时督促整改,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事故性质

  参照《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的相关解释,经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海丰县附城镇“10·2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此起事故,属于农村住宅室内装修建筑施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均不适用于农村住宅室内装修建筑施工活动,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建设工程承揽人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尹*权,未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工程承包人钟*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承包人钟*明实施行政处罚。

  (三)工程发包人吴*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发包人吴*春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吸取海丰县附城镇“10·2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工程发包人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须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切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下放镇街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加强对乡镇日常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一反三,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力度,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查处,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附城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要针对此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强化对农村住宅室内装修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农村自建房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积极开展农村自建房领域专项安全整治,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农村自建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增强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冒险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要规范包括农村住宅室内装修在内的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行为,堵塞法律盲区与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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