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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城东镇“10·23”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 2022-03-21 17:40
  • 来源: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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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3日,海丰县城东镇****************7楼702房(以下简称“702房”),发生一起一名施工工人在进行室内装修过程中,被坍塌的墙体砸中,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城东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的“海丰县城东镇‘10·23’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一)住宅室内装修发包人情况

  发包人:叶*英,女,汽车美容店洗车工,702房室内装修发包人、业主。

   (二)住宅室内装修承包人情况

  承包人:张*峰,男,是海丰县城东**装饰材料商行经理。经调查认定,张*峰是702房室内装修承包人。

  二、住宅室内装修承包及进场施工情况

   (一)张*峰承包情况

  2021年9月7日,发包人叶*英与住宅室内装修承包人张*峰在海丰县城东**装饰材料商行就702房室内装修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由张*峰对702房室内装修(包括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及大门、客厅、卫生间、厨房贴砖,水电安装至可入住)工程进行承包,双方约定装修总款人民币六万元。口头协议达成后,发包人叶*英即于当天中午11时37分通过微信向张*峰的妻子黄*珊转账人民币3000元作为定金,10月22日,叶*英又通过微信先后共计向黄*珊转账20000元。

  (二)工人进场施工情况

  2021年10月22日下午,张*峰雇请水电维修工人陈*校到702房,接通702房的临时用电用水,供泥工师傅张*开进场装修使用。10月23日下午,张*开、张*文(事故中死亡)父子,受张*峰的雇请,开始进场进行室内装修。

  三、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海丰县城东镇****************7楼702房,该房为毛坯房,占地面积约45平方米,户型为一房一厅。进入大门即为客厅,客厅地面上有一把冲击钻和一把木柄铁锤,客厅北侧有一幅倒塌的墙壁,一名男子(死者张*文)被倒塌的墙壁压在客厅东侧墙边。现场未见明显异常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前情况

  据张*开所述:2021年10月22日,室内装修承包人张*峰交代张*开要将702房客厅北侧的独立墙拆掉改装做成厨房。2021年10月23日下午2时,张*开、张*文父子进场施工,首先对客厅北侧的独立墙进行拆除,大约十分钟后,张*文叫张*开先行回家,张*开随后下楼来到海丰县城东**装饰材料商行,向张*峰声称其儿子张*文正在702房施工,张*峰回答张*开说:“好的,我现在忙”,之后张*开离开海丰县城东**装饰材料商行回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23日下午3时许,702房邻居在睡觉中听见一声巨响,循声上楼查看发现702房一男子被倒塌墙体压住没反应,现场无其他人员,即拨打了110报警。公安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并通报相关部门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现场施工工人张*文后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死者尸体在县殡仪馆冻存,死者家属与相关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有关部门及相关方对事故善后工作正在处理中。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

  张*文,男,是海丰县城东镇****************7楼702房临时施工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善后工作正在继续中,目前暂无法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海丰县公安局、海丰县住建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情况,结合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及综合分析,死者死亡原因排除他杀。认定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张*文,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规操作,被坍塌的墙体直接砸中头部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对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论证:

(1)根据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询问和天气情况,排除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经分析,施工人员张*文进行室内施工,砸墙时操作不规范,先砸击墙体底部,导致墙体缺乏支撑,受重力后倒塌,而现场又缺乏安全措施,墙体倒下时直接砸中张*文。

(2)施工人员张*文缺乏施工资质,缺乏上岗培训,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正确步骤进行施工。

(3)施工防护设施缺乏。现场施工人员张*文未佩戴安全帽,相关防护设施缺乏,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距离、划分安全区域,加装防护隔板等防护措施。

  2.间接原因

  承包人张*峰,法律意识淡薄,承包建筑施工室内装修工程,未督促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海丰县城东镇“10·23”一般建筑施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张*文在施工过程中,未规范做好相关安全防

护措施并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规操作,被坍塌的墙体直接砸中头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承包人*承包建筑施工室内装修工程,未督促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造成1人死亡,涉嫌犯罪,建议由海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张*峰立案侦查。

   (三)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汲取海丰县城东镇“10·23”一般建筑施工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工程承包人张*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施工人员在施工时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用品,设置安全距离、划分安全区域,加装防护隔板等安全防范措施。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下放镇街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加强对乡镇日常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一反三,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力度,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查处,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开展住宅室内装修方面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城东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要针对此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强化对住宅室内装修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室内装修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积极开展相关专项安全整治,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建筑施工室内装修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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