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经我局核查,发现“海丰县黄羌镇霖兴木材加工厂”等2家(3台设备)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存在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等情况,现决定对相关特种设备(名单详见附件1)予以公告注销。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和办理特种设备启用手续。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联系电话:0660-6812399
联系地址:海丰县城云峰路1号海丰县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六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