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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九批交办案件﹝环督(汕)转(2016)16号﹞受理编号62办理情况的公示
  • 2017-01-22 15:29
  • 来源: 本站信息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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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日7日,我县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案件第9批第62号案件,反映“汕尾市海丰县梅陇镇山角雄梅陇镇中心小学200米左右一电镀厂(老板名字:施培权),没有环保手续,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排下水道。之前投诉人向环保部门反映举报后,都会受到打击报复”。对此,我县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县环保局环监分局执法人员、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会同梅陇镇政府工作人员到投诉现场调查处理。
      经查,交办案件反映的电镀厂经核实是“海丰县梅陇镇合泰电镀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553656851,位于海丰县梅陇镇东一栋山脚王山下,法定代表人:骆有财,该公司占地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经营范围: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首饰加工、销售。该公司已领取“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证号4415216016000009,有效期至2017年11月4日。该公司是汕尾市重点污染源监管企业。
      2016年12月7日晚,我县环保局现场检查: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的工作人员在岗在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水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出入库记录齐全。海丰县环境监测站在该公司总排口和工厂下游180米处小桥下河流及1400米处东家亚桥各取样1个带回检测,检测结果达到环保要求。
      2016年12月9日,我县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批交办案件清单(环督(汕)转【2016】19号、受理编号51号),即是第二次接到该案件。接件后,县政府副县长立即向县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并召集县纪委、公安局、环保局、信访局和梅陇镇相关人员,联合市环保局到现场进一步深入、反复核查。经查,在该公司左侧围墙边厕所排放口有污水外溢现象,外溢污水为该公司排出,属于私设暗管偷排行为。目前,已由县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查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12月13日,我县联合市局对该厂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12月14日晚上,县环保局派出执法人员到该厂进行检查并作现场调查笔录,经详细检查,无发现生产迹象,封条完整无损;对该厂的在线监控设备正在抓紧安装中,确保尽快上线运行。市环保局已将合泰电镀厂监测报告结果于12月15日反馈给海丰县环保局,海丰县环保局按程序把监测结果送市环保局进行初审,现送省环保厅进行认证中,待认证结果出来后,再依法依规对该案件进行处理。
      同时,对“之前投诉人向环保部门反映举报后,都会受到打击报复”的问题,据县纪委、公安局、信访局和梅陇镇等单位提供的情况,上述单位至今都没有接到举报人以电话或信件等形式反映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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