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秋”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加强旅游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价格行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向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义务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强降雨天气,大幅提高群众生活必需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二、规范行为
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或标价签,价格(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三、法律责任
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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