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Baidu
map
底部
Baidu
map
  • 政务微信
Baidu
map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格和收费 > 定价标准 > 商品价格
分享到: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9-12-25 17:30
  • 来源: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现就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指自备电厂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下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新投产的自备电厂上网电价统一为每千瓦时0.416元(含税,下同)。其中,属于燃煤机组的自备电厂在未取得环保电价前,按每千瓦时0.389元的上网电价执行,申请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燃煤机组的自备电厂直接按每千瓦时0.416元的上网电价执行。

  二、自备电厂项目投运后,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向电网企业申请电费结算,电网企业根据上述上网电价政策确定电费结算的电价标准,并给予书面确认。我委不再核定具体自备电厂项目的上网电价。

  三、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文件印发之前已投产但尚未核价的自备电厂项目也按此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4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Baidu
map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