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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现就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指自备电厂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下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新投产的自备电厂上网电价统一为每千瓦时0.416元(含税,下同)。其中,属于燃煤机组的自备电厂在未取得环保电价前,按每千瓦时0.389元的上网电价执行,申请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燃煤机组的自备电厂直接按每千瓦时0.416元的上网电价执行。
二、自备电厂项目投运后,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向电网企业申请电费结算,电网企业根据上述上网电价政策确定电费结算的电价标准,并给予书面确认。我委不再核定具体自备电厂项目的上网电价。
三、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文件印发之前已投产但尚未核价的自备电厂项目也按此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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