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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17-05-03 15:36
  • 来源: 广东省资源价格检查组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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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发电〔2017〕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和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把推动企业用电定价机制市场化、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作为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目标任务。根据广东实际,在2016年电力价格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巩固检查成果,推动供电部门做好整改规范工作;加强对基层的价格检查培训工作,提高基层的电力价格检查办案能力;突出检查重点,把国家新列入的检查项目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

  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的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电力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这次检查安排的时间是:从2017年4月1日开始至2017年10月31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为2017年4月。由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编写检查指南,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时间为2017年5月至9月。省、市、县(区)三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对广东电网有限公司、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供电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为2017年10月。由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价格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给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资源价格检查组。10月9日前,上报检查工作总结材料给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资源价格检查组。

  第四阶段:处理阶段。由省、市、县(区)三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电力价格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三、任务分工

  这次检查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省、市、县(区)三级联动的方式。检查范围以在2016年电力价格专项检查中未查过的地区和项目为主。

  (一)对广东电网有限公司的检查。

  省、市、县(区)三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工不同的检查重点,分别对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市、县(区)供电局进行检查。同时,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负责对汕尾、阳江两市供电局进行直接检查。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辖区内2至3家市、县(区)供电局进行检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辖区内3至4家基层供电所进行检查,2016年已经接受检查的市、县(区)供电局、基层供电所除外。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检查的重点问题。

  (1)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越权出台有关电价政策,或违反政府定价目录权限制定电价政策,继续实施未列入定价目录的电价政策。

  (2)电网企业是否存在提高标准或超范围收取基金、附加费等,变相提高销售电价的行为。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精神,对燃煤发电企业、电网企业2016年度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2016年电力价格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的重点问题。

  (1)电网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安装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以及改变收费主体或形式,变相收取国家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行为。

  (2)电网企业及其关联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擅自向用户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转嫁经营成本,将应属电网企业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由电力用户负担的行为。

  (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存在对列入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名单的企业执行优惠电价政策的行为;电网企业是否存在提高或降低标准向列入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名单的企业收取电价的行为。

  (4)列入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名单的高耗能企业是否按规定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

  (5)其他电价政策。

  3.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的重点问题。

  电网企业执行农村各类用电价格,特别是农业排灌用电、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等,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行为;是否存在农网改造完成后仍不执行同网同价,以及价外收费的行为;农网改造中是否存在对农民其它乱收费的行为。

  (二)对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供电局有限公司的检查。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分别负责具体实施。广州、深圳两市可以参照对广东电网有限公司的检查方式,在市、区两级分工不同的检查重点。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检查重点。各地要按照检查任务分工,重点对分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370号)要求,确定直接检查的区(县)供电局、基层供电所和检查人员等。

  (三)督查指导。检查期间,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将组织督导组对全省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四)处理方式。各地级以上市检查的电力价格违法案件经报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同意后,实施处罚。对于供电部门不积极进行整改的价格违法问题,要从重进行处理。

  (五)做好配套工作。各地要强化宣传,主动与媒体协调配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增强执法威慑力;加强基层检查培训工作,提高价格检查人员的电力价格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增进互动协调,既要注意上下级价监机构的沟通协调,又要注意与经信、民政、建设房管等部门的横向协调。 

  (六)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电价检查政策性强,检查人员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法律、政策,不得刁难被查对象,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以公济私,同时遵守好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资源价格检查组联系人:黄冰媛,联系电话:(020)83134570,传真电话:(020)83134605,电子邮箱:zyjgjcz@126.com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点击浏览:

  附件:2.广东省电力价格专项检查汇总表(点击浏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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