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1.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参加本省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培训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后,或高校毕业生自学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社保补贴
1.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到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应于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四)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
(五)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省统一开发的“1000个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就业,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的,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含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给予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此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六)就业见习相关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应于就业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此条款实施至2020年底)
2.见习留用补贴。见习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见习留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见习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求职创业补贴
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学校组织高校毕业生申请并初审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八)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后,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此项政策实施至2020年底)
(九)公开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工作
集中开展2020年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工作,通过统一招聘时间、统一募集岗位、统一报考条件、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报名、统一考务要求等“六个统一”,推动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应征地为广东的大学生士兵,退役2年内在省内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每年全省各级机关至少安排300名指标,面向我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公务员,职位重点向基层一线单位倾斜;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我省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职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限制;国有企业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我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一)“三支一扶”基层就业项目
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参加社会保险。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600元,每人每年1000元的交通补贴。参加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支医人员,可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千名高校毕业生下基层从医上岗退费实施方案》规定要求,申请上岗退费,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退费标准为8000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适当加分,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鼓励各地统筹利用县级以下基层事业单位编制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如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三角洲地区7个市(不含山区县)工作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镇)的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请代偿其在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十二)参加我省基层服务项目的优惠政策
每年拿出全省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我省招募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较少的地方可适当降低比例,但考录数量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人员数的10%。地级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省招募的上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原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我省招募的上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其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创业扶持政策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及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四)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五)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十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十七)创业担保贷款
在校和毕业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十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被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的,可享受5-20万元资助。优秀项目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产生:(一)大赛选拔。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获得特定奖项的优秀项目。(二)落地注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前三名,并于获奖后两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优秀项目。(三)社会征集。通过公开征集、社会推荐、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的优秀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6月底前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度优秀项目产生途径(可采取一种或一种以上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相关事宜。
三、综合扶持政策
(十九)就业择业期政策
适用对象包括: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回粤就业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适用期限为: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政策和待遇:(一)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二)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三)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前述(一)、(二)项的相关待遇。(四)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其它优惠扶持政策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政策2019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二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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