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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红包”
3月7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落实国家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不折不扣将减税降费落实到位,经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全部按照最大上浮幅度执行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标准(14400元)上浮20%扣减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招用吸纳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标准上浮50%(国家标准为9000元)和30%(国家标准为7800元)扣减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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