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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科技计划项目审批规程(办事规程)
  • 2017-01-04 15:56
  • 来源: 本站信息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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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丰县科技计划项目审批规程(办事规程)
  一、审批范围:海丰县辖区内申报该计划的单位。
  二、审批依据:《海丰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府办[2007]172号)。
  三、审批内容:申请列入海丰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2.对行业技术进步有导向和促进作用;
  3.在该行业或一定区域内有较重要的推广意义;
  4.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5.符合先进、创新的原则。
  五、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的《海丰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二份及电子版一份;
  2.按县科技局规定提供的有关附加材料与《申报书》需装订成册。
  六、审批流程:
  1.申报项目单位自愿向科技局提出申请,报送《申报书》及附加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送到县科技局科技业务股项目受理;
2.项目由科技业务股审查后按领域分类组织推荐;
3.科技业务股将推荐结果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4.将立项结果下达申报单位。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后另文下达。
  七、内部审批程序:
  1.科技业务股接收申请材料后,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领域分类并录入电脑;
   2.科技业务股确定拟立项项目汇总交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3.科技业务股将审批结果整理归档;
  4.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后下达。
八、审批时限:自项目受理截止期止,30个工作日内审批。
 
海丰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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