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巩固深化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健全公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职责,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增强依法履职和风险防范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要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年报抽查)制度,简化年检流程,改进年检方法,围绕建设和经营审批、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经营服务、移风易俗等方面,加强全面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通知》强调,要创新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经营性公墓基础信息采集和动态监控,督促公墓建立健全墓位(骨灰存放格位)租用(出售)明细台账,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合同等文件材料归档。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切实纠正经营性公墓建设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
《通知》强调,要加大行政指导力度,通过非强制性方式实行监督管理,引导经营性公墓加强自律。推行省民政厅、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纠正公墓排除、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要求,指导经营性公墓配套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督促经营性公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公墓,要合理引导经营业者定价行为,防止价格虚高。
《通知》要求,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监督检查过程进行记录,建立全程留痕的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过程公开、责任可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通过公众信息网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动惩戒,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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