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民政信息公开 > 社会救助
分享到:
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经过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答: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乡镇(街道)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在提出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乡镇(街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组织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予以公示;不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自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