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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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连续多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留档电话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本机关采用邮政挂号信函向登记地址投递《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海丰县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作废。
你单位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海丰县民政局
2024年9月14日
联系地址:海丰县附城镇324国道县城西段468号
联系部门:海丰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0660-6602689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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