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汕尾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购置补贴)的通知》(汕财农〔2022〕27号),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购置补贴)下达给你单位(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机购置补贴。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评价,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此项资金请列入2022年度“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预算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盘活存量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汕财预〔2019〕5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的做法,若该项目资金一年内无法使用完毕,将由县财政收回统筹安排,同时县级不再安排该项目支出资金。
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安排及绩效目标表
海丰县财政局
2022年4月6日
附件:
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购置补贴)
安排及绩效目标表表
x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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