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Baidu
map
底部
Baidu
map
  • 政务微信
Baidu
map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 安全监管工作动态
分享到: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典型案例
  • 2023-12-19 10:5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2023年,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汕尾市***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丰县城东镇的汕尾市***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设置在海丰县城东镇****小区路口的仓库内货架有摆放销售“Nepicy”标识 (生产日期: 20220822: 条形码: 6975575320003)的丰胸乳没有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没有中文标签“Nepicy”标识 (生产日期: 20220822: 条形码: 6975575320003)丰胸乳的合法来源手续。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时未索取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也无中文标明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执行标准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70万元、没收扣押“Nepicy”标识丰胸乳2520盒、没收违法所得8.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无照经营手机翻新加工场、擅自翻新销售商标侵权“HUAWEI”商标标识手机案

        接举报,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丰县梅陇镇镇***楼隔壁栋301***经营的手机翻新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手机翻新加工场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擅自在海丰县梅陇镇***楼隔壁栋301设置场所,开业经营手机翻新加工场,从事手机翻新及销售的经营活动,且发现有在淘宝网上平台销售“华为(HUAWEI)”商标标识翻新手机,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翻新“华为(HUAWEI)”商标标识手机的相关合法手续。当事人无照经营手机翻新加工场、擅自翻新销售商标侵权“HUAWEI”商标标识手机,从中牟利,其行为对消费者和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已构成了侵害,且该案违法经营额342000.00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海丰县***首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商标侵权首饰品及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首饰品案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对位于海丰县梅陇镇东怡首饰城(二期)***的“海丰县***首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生产销售“天鹅”图形(施华洛世奇)、“apm”商标标识铜质首饰品,以及有生产销售标示S925、S990等纯银标志(印记)的铜质首饰品,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的注册、授权或许可使用手续以及标示S925、S990等纯银标志(印记)的铜质首饰品的检验合格手续,涉嫌存在生产销售商标侵权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首饰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商标侵权首饰品及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首饰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在扣半成品“天鹅”图形铜质耳钉、半成品手环、半成品“apm”标识铜质戒指、标示S925半成品铜质戒指、标示S925半成品铜质链坠、标示足银999半成品铜质戒指、标示S990半成品铜质戒指、标示S925半成品铜质首饰配件(链头)等一批;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3、罚款160000元。

        四、海丰县海城***美食店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厚切三文鱼刺身”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检单位“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依程序对海丰县海城***美食店2022年5月11日加工的食品“厚切三文鱼刺身”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样品送“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测。2023年6月06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编号报告编号№:ZKFC2300285-11a《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的期限届满(7天内)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对报告编号 №:ZKFC2300285-11a《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认可经营的食品“厚切三文鱼刺身”(加工日期:2023年5月11日)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当事人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厚切三文鱼刺身”,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66元;2.罚款7000元。

        五、汕尾市***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百林泉天然山泉水、饮用天然净水案

        2023年8月8日,根据本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CTT23070501399;《检验报告》:№:CTT23070501400,汕尾市***有限公司生产的百林泉天然山泉水,经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汕尾市***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净水,经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百林泉天然山泉水、饮用天然净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556元;2.罚款30000元。

        六、广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丰分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丰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销售的玻璃体温计和小儿清咽颗粒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海丰县城东***百货店发布禁止情形广告案

        海丰县城东***百货店为了推销更多商品,增加收入,于2023年7月27日委托汕头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在海丰县城东***百货店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商品推销广告,主要内容为;***购物广场建军96周年庆,聚划算 不容错过,***购物广场建军节惊爆活动来袭等广告宣传用语页面,在该页面上的显眼位置使用解放军“八一”军旗、军人形象等图案作为背景,对外进行宣传,广告制作的费用500元,截至被检查时止,广告主海丰县城东***百货店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使用解放军“八一”军旗、军人形象的广告的合法性,承认存在使用解放军“八一”军旗、军人形象等内容作为该百货店推销商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汕尾市***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乘客电梯案

        接线索,海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对汕尾市***酒店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两部乘客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公司正在使用两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分别为:梯粤NB9221、梯粤NB9222,设备注册代码分别为:31104415002017040008、31104415002017040009的乘客电梯1-11楼电梯门能自由开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经查,上述两部乘客电梯的登记使用单位汕尾市***酒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份申请检验,2023年2月5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汕尾检测院出具编号: YJS-N12302232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023年2月15日出具报告编号:BTD-N02301166、BTD-N02301167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该公司虽有委托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保,但至被检查时止,未申请再次对使用的乘客电梯进行检测,且为方便旅业住宿等的需求,该公司持续使用上述两部检验不合格乘客电梯。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乘客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海丰县附城***水产品店使用检定不合格、未检定的计量器具电子秤案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依法对位于海丰县附城镇新兴村市场***经营的海丰县附城***水产品店一台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制造厂:永康市五鑫衡器有限公司、型号 ACS-30E、出厂编号:10887、生产日期:2022年6月)进行执法检查,计量检定发现该计量器具电子秤严重超差、超过检定周期。该计量器具电子秤经广东省海丰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WT20230005)。当事人使用检定不合格、未检定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作出:1.没收在扣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秤1台(制造厂:永康市五鑫衡器有限公司、型号 ACS-30E、出厂编号:10887、生产日期:2022年6月);2.没收违法所得2800.00元;3.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Baidu
map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