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汕尾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6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汕尾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二、汕尾市城区某饮品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4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汕尾市城区某饮品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三、汕尾市城区某咖啡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3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汕尾市城区某咖啡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四、汕尾市城区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6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汕尾市城区某饭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普及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常识。
案例五、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丰县某美食店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海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海丰县某美食店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案例六、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丰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海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海丰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案例七、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查办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海鲜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4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海鲜餐厅场所内未张贴有反对食品浪费宣传资料,未宣传反食品浪费知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八、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查办汕尾红海湾遮浪某奶茶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1日下午,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现场检查中发现汕尾红海湾遮浪某奶茶店店内没有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海报等。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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