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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安办等六部门联合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工作
  • 2017-01-20 10:14
  • 来源: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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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食安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海洋渔业局等六部门联合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组织在全省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工作。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分为四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10月)、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3月)、集中整顿阶段(2017年4月—10月) 以及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1月—12月)。根据工作安排,各地各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工作宣传,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行政区域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畜禽水产品生产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畜禽水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和畜禽屠宰者、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养殖场(小区)、散养集中区域等的监督检查,突出人畜共用抗生素药物及禁用化合物、容易滥用兽药的监督抽检,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清理违法违规网站,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水产品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提高我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省食安办等六部门成立了“广东省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省食安办副主任、省食药监局副局长吴圣明同志任组长,其他厅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厅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结合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省农业厅组织开展兽药及兽药抗生素整治,对兽药及兽药抗生素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省海洋渔业局组织开展“三鱼(大菱鲆、鳜鱼和乌鳢)两药(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水产品养殖户依法用药;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和省海洋渔业局联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从投入品生产、使用,水产品养殖、销售、餐饮等各环节共同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生产、使用、销售违禁药物及不合格水产品行为。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协作,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广泛进行宣传,发动企业自查,全面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专项整治的工作内容:

      一、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以整顿规范兽用化学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摸清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经营管理,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对于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二、整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以整顿规范兽药使用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强化兽药使用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兽用抗生素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实施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能力提升工程,采取多种宣传培训措施,切实提高基层养殖者用药能力和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健康养殖;按照《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严格管控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严格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从源头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规范使用及产品标识;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在水产品养殖环节开展以“大菱鲆、乌鳢、鳜鱼”(三鱼)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两药)为重点的水产品集中治理,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行为。

      三、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兽药市场规范水平

      以整顿规范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销售兽药主体为抓手,对假冒兽药企业、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依法予以处置;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和告知活动,积极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探索建立互联网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净化兽药网络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对网络销售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四、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以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加强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畜禽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严格监督销售者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畜禽水产品来源可查。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随意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

      五、整治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提高畜禽水产品餐桌质量安全水平

      以整顿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餐饮监管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

      六、整治抗生素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提高畜禽水产品全程监管能力和水平

      以畜禽水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及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为抓手,扩大对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等兽药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切实掌握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健全完善畜禽水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在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省局食用农产品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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