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报送2022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粤民宗函〔2021〕261号),现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具体项目、金额、科目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2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各地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各地级市应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族宗教委备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财政部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分配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9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