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自征补公字〔2020〕006 号
海丰县 2019 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土审(11)〔2020〕6 号批复,经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后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一)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该宗地勘址定界图,红线内总面 积为 8.4541 公顷。 (二) 权属单位及面积: 1、海丰县海城镇新望村芴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1.0868 公顷(园地); 2、海丰县海城镇新望村顾莲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5.9057 公顷(园地); 3、海城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土地 1.4616 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海城镇,区域级别分类属于七 类地区,按七类地区补偿。现按下列标准执行: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合计为 51.718 万元/公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 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属林木的,参照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县林业部门 的意见以及海城镇人民政府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征收土地 上涉及坟墓、水井和其他附着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方法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 15%安排。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单位承包土地如需调整者,由海城镇人民政府,新望村委会协调 按土地承包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理妥。
(二)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必须按实际收支 情况,列榜公布,接受监督。
(三)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予以支 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 意见,请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前以村委员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送海城镇人民政府或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海丰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联系人:施晓彬(海城镇人民政府);电话:6689333
王少仪(海城镇自然资源所);电话:6858003
黄镜贤、颜万隆(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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