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自征补公字[2020]009号
海丰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1)[2020]18号批复,经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后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一)土地位置:其四至范围详见该宗地勘址定界图;红线内总面积为3.5606公顷,其中:耕地1.4149公顷、园地0.0053公顷、林地1.2360公顷、建设用地0.8962公顷、未利用地0.0082公顷。
(二) 权属单位及面积:
1、海丰县可塘镇长桥村长桥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5606公顷,其中:耕地1.4149公顷、园地0.0053公顷、林地1.2360公顷、建设用地0.8962公顷、未利用地0.0082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1、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可塘镇,区域级别分类属于八类地区,按八类地区补偿。现按下列标准执行: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58.3418万元/公顷、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45.0823万元/公顷、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21.2152万元/公顷、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58.3418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18.5633万元/公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1日实施)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的规定),待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以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属林木的,参照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县林业部门的意见以及可塘镇人民政府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涉及坟墓、水井和其他附着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方法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安排。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单位承包土地如需调整者,由可塘镇人民政府,长桥村委会协调按土地承包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理妥。
(二)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必须按实际收支情况,列榜公布,接受监督。
(三)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予以支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1年1月 日前以村委员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送可塘镇人民政府或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海丰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联系人:
曾小雨(可塘镇人民政府);电话:6762778
黄镜贤(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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