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公〔2022〕12号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海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八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九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十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十一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五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河厝溪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后港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后寮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新阳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洋心墩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二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四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五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中巷一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海丰县202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原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有关规定精神,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八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九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十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十一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五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河厝溪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后港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后寮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新阳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洋心墩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二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四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五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中巷一组经济合作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共15.7021公顷(用地红线范围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八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九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十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十一经济合作社、附城镇城南社区第五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河厝溪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后港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后寮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新阳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洋心墩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二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四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第五经济合作社、附城镇中河社区中巷一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5.7021公顷,其中农用地15.7021公顷(耕地14.6091公顷、其他农用地1.0930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海丰县202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按规划拟作为商服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综合补偿费用为: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93.00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93.0000万元/公顷。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承包户协商确定。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1.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及汕尾市有关规定,此次征地项目按照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的比例一次性计提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具体金额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提的征地社保费用为准。
2.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①货币安置。由被征地村委会向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②通过劳动力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六、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海丰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向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与铜钱山路口交汇处,联系人:黄镜贤,电话:0660-6621943)。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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