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1)〔2024〕1号批复,同意征收海丰县梅陇镇银液村经济联合社、银液村蕉坑组经济合作社、银液村新乡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海丰县2022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地类和征地用途:
拟征收梅陇镇银液村经济联合社、银液村蕉坑组经济合作社、银液村新乡组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35.3690公顷,经完善征地手续后作为海丰县2022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一)土地位置:其四至范围详见该宗地勘测定界图;红线内总面积为35.3690公顷。
(二)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1、海丰县梅陇镇银液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4.6121公顷,其中:农用地34.6121公顷,含耕地4.7211公顷;
2、海丰县梅陇镇银液村蕉坑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075公顷,其中:农用地0.3075公顷,含耕地0.0232公顷;
3、海丰县梅陇镇银液村新乡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494公顷,其中:农用地0.4494公顷,含耕地0.1899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梅陇镇银液村区片综合地价为5.3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3万元/亩。现按下列标准执行:耕地5.33万元/亩(79.95万元/公顷)、园地5.33万元/亩(79.95万元/公顷)、草地5.33万元/亩(79.9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5.33万元/亩(79.95万元/公顷),林地2.3985万元/亩(35.9775万元/公顷)。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②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五、有关事项:在被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者、使用权人(涉及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青苗),应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登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将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1)〔2024〕1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登记地点:梅陇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吴军生(梅陇镇人民政府);电话:6651414
颜万隆(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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