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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 2020-06-01 09:59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海府公[2020]5 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01)〔2019〕413 号批复,同 意征收海丰县城东镇东园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 19.4675 公顷,作为海丰 县 2019 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土地地类和征地用途:拟征收城东镇东园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 19.4675 公顷,其中:农用地 19.4675 公顷(林地 18.0515 公顷、其他农用地 1.4160 公顷)。 经完善征地手续后作为海丰县 2019 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一)土地位置:其四至范围详见该宗地勘址定界图;红线内总面积为 19.4675 公顷,其中包含:1、城东镇东园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 19.4675 公顷。 

  (二)权属单位及面积:拟征收城东镇东园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 19.4675 公顷(林地 18.0515 公顷、其他农用地 1.4160 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 城东镇,区域级别分类属于八类地区,按八类地区补偿。现按下列标准执行:征收 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 23.2731 万元/公顷、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 59.4757 万元/公顷。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 ②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五、有关事项:在被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者、使用权人(涉 及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青苗),应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 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登记期限内不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 的,将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天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1)〔2019〕413 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 

 

  登记地点:城东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余奋标(城东镇人民政府);电话:6403684 

                      李坤晖(城东镇自然资源所);电话:6411113 

  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止。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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