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11)〔2020〕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丰县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海丰县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汕自然资〔2020〕227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海丰县海城镇新望村芴仔、顾莲峙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6.9925公顷(园地6.99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6.992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使用海城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建设用地1.4616公顷。上述土地(合计8.4541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海丰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海丰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海丰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海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汕尾市林业局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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