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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
  • 2021-08-05 10:42
  • 来源: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海自预征公字[2019]014号

  为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按照县政府工作协调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拟对附城镇联西村新乡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联西经济联合社所属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并依程序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其详细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总面积4.3405公顷,分别1、附城镇联西村新乡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592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0.1592公顷;2、附城镇联西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4.1813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4.0564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9公顷。

  三、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相关规定,附城镇区域级别分类属于八类地区按八类地区补偿标准执行。

  四、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拟订本批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见下表)

地类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区域

倍数

标准

(万元/公顷)

倍数

标准

(万元/公顷)

标准

(万元/公顷)

标准

(万元/亩)

农用地

耕地

2.6875

11

29.5625

11

29.5625

59.1250

3.9417

附城

其他农用地

2.6875

11

29.5625

12

32.2500

61.8125

4.1208

  (二)、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属林木的,参照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县林业部门的意见以及附城镇政府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征收涉及土地上的坟墓、水井和其他附着物,结合当地实际予以补偿。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在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作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六、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8月28日前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送附城镇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

  陈伟全(附城镇人民政府):电话:6881808

  谢建辉(附城镇自然资源所):电话:6681253

  黄镜贤陈学池(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此告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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