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公〔2022〕28号
为实施城镇规划,加快建设步伐,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城镇建设项目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拟对联安镇联田村、梅陇镇银液村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共30.6994公顷实施征收,作为国道G324线海丰县城至梅陇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并依程序上报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的审批手续。
一、拟征收土地现状
(一)联安镇联田村白石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0853公顷,其中农用地0.9965公顷(耕地0.3867公顷、林地0.1066公顷、其他农用地0.5032公顷),未利用地0.0888公顷。
(二)联安镇联田村北笏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7.0762公顷,其中农用地7.0267公顷(耕地1.6161公顷、园地0.1969公顷、林地4.9934公顷、其他农用地0.2203公顷),建设用地0.0022公顷,未利用地0.0473公顷。
(三)联安镇联田村堆头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1179公顷,其中农用地1.1141公顷(耕地0.1229公顷、园地0.5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4700公顷),未利用地0.0038公顷。
(四)联安镇联田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4111公顷,其中农用地0.4008公顷(耕地0.0109公顷、林地0.0474公顷、其他农用地0.3425公顷),未利用地0.0103公顷。
(五)联安镇联田村上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1667公顷,其中农用地1.1667公顷(耕地1.0635公顷、林地0.1032公顷)。
(六)联安镇联田村新村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6.9884公顷,其中农用地6.6183公顷(耕地1.8023公顷、园地2.4120公顷、林地2.0909公顷、其他农用地0.3131公顷),未利用地0.3701公顷。
(七)联安镇联田村新厝黄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1305公顷,其中农用地0.1305公顷(耕地0.0044公顷、林地0.002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8公顷)。
(八)联安镇联田村新渡头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2352公顷,其中农用地1.2352公顷(耕地0.3440公顷、园地0.4386公顷、林地0.0116公顷、其他农用地0.4410公顷)。
(九)联安镇联田村新堆钟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0002公顷,其中农用地0.8296公顷(耕地0.2088公顷、园地0.2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4194公顷),未利用地0.1706公顷。
(十)梅陇镇银液村大钳西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863公顷,其中农用地0.0863公顷(耕地0.0067公顷、林地0.0796公顷)。
(十一)梅陇镇银液村姜园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4253公顷,其中农用地1.2192公顷(耕地1.0374公顷、林地0.14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3公顷),建设用地0.0238公顷,未利用地0.1823公顷。
(十二)梅陇镇银液村蕉坑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9574公顷,其中农用地1.9398公顷(耕地0.1098公顷、林地1.8300公顷),未利用地0.0176公顷。
(十三)梅陇镇银液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2.4160公顷,其中农用地2.0869公顷(耕地0.1888公顷、园地0.1468公顷、林地1.71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4公顷),建设用地0.2168公顷,未利用地0.1123公顷。
(十四)梅陇镇银液村上寮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624公顷,其中农用地0.0559公顷(林地0.0559公顷),建设用地0.0065公顷。
(十五)梅陇镇银液村午山龙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2459公顷,其中农用地1.2222公顷(耕地0.3594公顷、园地0.0516公顷、林地0.79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6公顷),建设用地0.0237公顷。
(十六)梅陇镇银液村下寮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8294公顷,其中农用地1.7798公顷(耕地0.8070公顷、林地0.89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06公顷),建设用地0.0192公顷,未利用地0.0304公顷。
(十七)梅陇镇银液村新乡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4652公顷,其中农用地1.4207公顷(耕地0.3678公顷、林地0.98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2公顷),未利用地0.0445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其详细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1、联安镇联田村、梅陇镇银液村区片综合地价为5.3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3万元/亩;2、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现按下列标准执行:林地2.3985万元/亩(35.9775万元/公顷);3、全市统一设定未利用地调节系数0.4,现按下列标准执行:林地2.1320万元/亩(31.98万元/公顷)。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属林木的,参照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海丰县林业部门的意见以及联安镇人民政府、梅陇镇人民政府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征收涉及土地上的坟墓、水井和其他附着物,结合当地实际予以补偿。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在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作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六、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8月27日前以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送联安镇人民政府、梅陇镇人民政府或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
刘美雄,联安镇人民政府;电话:6731048
陈学杰,梅陇镇人民政府;电话:6651414
黄镜贤,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此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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