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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
  • 2022-08-16 19:07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海府公〔2022〕2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征地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海丰县城东镇东园村东桥组经济合作社、名园村经济联合社;海城镇长埔村大水坑经济合作社、长埔村双桂山组经济合作社、长埔村长二组经济合作社、长埔村长一组经济合作社、长埔村经济联合社,总面积15.7528公顷(农用地15.5631公顷(耕地0.6117公顷、园地3.0758公顷、林地9.8304公顷、其他农用地2.0452公顷),未利用地0.1897公顷)。(具体范围以实测勘测红线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和用途:拟征收土地用于海丰县城北四环(海紫路至莲花大道段)道路建设工程,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项目建设需要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包括土地位置、权属(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内容的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调查结果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请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不配合征地调查工作的,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其他有关事项: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公告期限: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

  联系人:

  吴伟雄(城东镇人民政府);电话:6403684

  戴晓震(海城镇人民政府);电话:6600602

  黄镜贤(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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