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公〔2022〕45号
因海丰县东部片区供水提升工程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有关规定,现拟对海丰县陶河镇杨东村太平圩/楼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作为海丰县东部片区供水提升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土地四至范围
项目位于海丰县陶河镇杨东村太平圩/楼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土地(详见拟征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总面积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约0.1545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海丰县东部片区供水提升工程项目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将结合实际安排采用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包括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情况。请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不配合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公告时间: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16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联系人:
彭小春(陶河镇人民政府) 黄镜贤(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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