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公〔2023〕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海丰县赤坑镇岗头村岗头经济合作社、大湖镇山脚经济联合社、黄羌镇黄羌村大面园组经济合作社、联安镇优冲村下陈经济合作社、联安镇优冲经济联合社、平东镇日中社区日中组经济合作社、平东镇双墩村东坑组经济合作社、陶河镇陶东村叙堂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海丰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位于海丰县赤坑镇岗头村岗头经济合作社、大湖镇山脚经济联合社、黄羌镇黄羌村大面园组经济合作社、联安镇优冲村下陈经济合作社、联安镇优冲经济联合社、平东镇日中社区日中组经济合作社、平东镇双墩村东坑组经济合作社、陶河镇陶东村叙堂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1266平方米(合16.899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22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海丰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并由当事人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同时负责相关费用。
专此公告。
附件:海丰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预公告附图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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