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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2020-08-03 17:3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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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工作更好、更快开展,规范和完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的通知、《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19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比例补助、按程序拨付。

()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采用以奖代补、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专家评审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承办企业。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四)创新高效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支持农村产品上行。支持农产品产销对接,因地制宜,打造农村电商多元化供应链,支持承办单位根据海丰县产业基础,针对性开展农产品特别是扶贫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支持承办单位创新电商供应模式,以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渔)、乡村旅游、餐饮住宿、民俗文创等多元化电商供应链;支持农产品分级、包装、营销,完善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产品分级分类制度化标准,发展预冷设备、冷链车、冻库建设,鼓励全程冷链物流,建设或改造农产品的剥皮、净化、修整、晒干等初级加工基地;支持农村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体系及相应农产品溯源体系,实现农村产品从生产源头到配送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采集应用;支持服务农村产品上行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承办单位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建设县级电商物流配送中心,乡()电商物流中转站,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点,开展入村收、送货双向物流服务,进一步提升物流配送的开放度和共享水平。

()支持农村电商服务体系改造建设。支持承办单位根据我县实际升级改造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完善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含电商物流站点)建设,完善仓储配送、代收代缴、代买代卖、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功能,并与贫困户建立农产品收购台账;建立海丰县电商销售情况数据库,实时收集统计海丰电商销售数据。

()农村电商人才培训。支持选择符合培训资质的单位,制定培训计划、方案,面向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贫困户等,开展电子商务普及性培训和电商创业人才系统培育,重点针对农产品上行开展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实操培训。

第六条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提取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公开招标、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初级验收。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项目实施企业,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申报指南确定。

对于招投标项目,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合同及项目进度拨付(具体进度及拨付比例按招标文件及正式签订的项目服务合同执行)。

对于奖补类项目,其奖补标准不超过项目建设或改造投资总额的50%,具体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选取、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参与专项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项目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及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取程序

(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发布项目招标文件和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招标和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办法、招标文件和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参与项目招投标流程或整理申报材料报送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对于公开招标类项目,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公开选拔。

对于奖补类项目,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电子商务、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二)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招标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企业、奖补企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合同或项目申报指南拨付相应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专账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科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丰县财政局会同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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