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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 2020-07-30 16:18
  • 来源: 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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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示范带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199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承办海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承办单位是指通过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选择的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负责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项目管理、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县科工信局应当严格要求承办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公示,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方案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不符合项目建设进度要求的承办单位,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能整改的取消其承办资格。

  ()运行管理。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项目承办单位的正常运营而进行的管理。县科工信局负责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到承办单位以及项目建设地查看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行情况,如发现有问题,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否则取消其承办资格。

  ()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县科工信局需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的要求,对承办单位承办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于项目建设达到要求的,如期下拨财政资金;如未达到要求,则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承办资格。

  ()监督管理。县科工信局要加强对承办单位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严格规范海丰县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承办单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严格要求承办单位及时上报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 县科工信局应定期公示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承办单位名称、项目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奖励、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请验收。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资金。

  (三)承办单位应按时按要求填报项目有关信息,以及按照县科工信局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

  (四)接受县科工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县科工信局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科工信局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月应向县科工信局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承办单位应根据有关文件和评价指标等要求向县科工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承办单位要对自评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县科工信局应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等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出明确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形成专项验收报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需要整改完善的,由承办单位整改完善后再组织验收。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并拒付项目款,同时收回已拨付款项;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有关程序及时拨付相应款项。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需重新复核。

  第十三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县监察委的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办法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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