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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海丰县粤路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搅和站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海丰县粤路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要求对海丰县粤路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搅和站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报告》和《海丰县粤路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搅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等有关材料收悉。2019年10月14日我局组织验收组对你公司搅和站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处理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审议,形成验收组意见。根据验收组意见,该搅和站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搅和站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出要求如下:
一、要积极主动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从事环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
三、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严格管理制度;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储存,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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