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批准《汕尾市展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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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汕尾市展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建设单位: |
汕尾市展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海丰县梅陇镇梅北大道北侧五栋A座 |
环评机构: |
广东绿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位于海丰县梅陇镇梅北大道北侧五栋A座,地理坐标:N22.9016°,E115.2164°,原项目占地5761平方米,建筑面积8500平方米,绿化地600平方米。项目在原有的厂房和设备基础上,扩大生产能力,规模调整为黄金首饰2.0吨/年,白银首饰0.02吨/年,扩建工艺包含铸模加工、压延加工、真空镀膜。项目总投资3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加强石膏浆配制车间通风,确保废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要求;脱蜡工序产的非甲烷总烃、熔金注金工序产的金属烟尘废气、酸雾废气经收集治理后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干法抛光和打磨在密封箱内进行,对尾气采用移动布袋收尘器,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 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达标排放。 3、 合理布设机械设备,对产生的机械噪声的设备采取防震、消声、隔音措施降低噪声排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 脱蜡工序产生的废石蜡交由供应商回收;石膏工序产生的废石膏和打砂、车花、抛光、打磨工序产生的金属碎屑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回收利用;表面酸处理工序产生的废盐酸和酸雾废气处理产生的废碱液按《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暂存,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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