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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瓶检测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 2023-06-21 16:37
  •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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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批准《汕尾市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瓶检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6月2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海丰县城二环北路牛黄山行政小区,邮编:516400

联系电话:0660-6869600

传    真:0660-681631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汕尾市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瓶检测项目

建设单位:

汕尾市钢瓶检测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科技工业园博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内

环评机构:

广东绿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该项目拟选址于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科技工业园博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115°17′14.584″,N22°57′9.721″)。项目占地面积2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920平方米。项目从事液化石油气瓶检测,主要工艺为抽残气、拆角阀、表面焚烧、表面除锈、喷粉固化、印字和检验,检测钢瓶量约为50万个/年(其中检测出需报废的钢瓶约5000个/年),被检测钢瓶不进行液化石油气填充。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近期项目检验废水经沉淀池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水质标准,回用于厂区绿化灌溉,不外排;远期检验废水经沉淀池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C级标准二者较严值,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海丰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项目焚烧炉燃烧废气收集经“二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两者中的较严值,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抛丸过程密闭,除锈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喷粉废气经过自带的脉冲反吹式过滤装置处理排放,通过风机将尾气引入风管,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固化废气收集后经“热交换器降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印刷废气无组织排放,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臭气浓度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3)合理布设机械设备,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采取防震、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报废钢瓶、废角阀、废钢丸、废橡胶圈、除烟粉尘、除锈收集的粉尘、喷粉收集的粉尘和废滤芯,其中报废钢瓶、废角阀、废钢丸、废橡胶圈、除烟粉尘、除锈粉尘和废滤芯交由有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回收处理;喷粉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油墨罐、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有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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