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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10号通告
  • 2020-02-11 20:58
  • 来源: 海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县防疫指办通〔2020〕10号


通  告


  按照市防疫指挥部汕防疫指通〔2020〕1号通告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各镇(场、开发区)政府属地责任,引导全县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产,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对全县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企业复工复产时间

  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规定,全县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

  全县企业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镇(场、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指引。各地政府和企业仍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工作指引按照疫情期间有关要求做好复工准备。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1.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2.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如实申报每个员工个人情况,明确法律责任。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暂缓复岗,如确需返工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并严格落实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经取样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对来自其他地区员工要重点监控,摸排清楚其前14天的行动轨迹、接触人员和健康状况等,建立监测台帐,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等措施。

  3.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充足的必需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备物资,落实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设置临时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场、开发区)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

  4.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要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各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卫生管理和隔离区管控。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要按照“八个一”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三、实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

  1.在2月9日24时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复工的企业,需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完善报备手续。

  2.在2月9日24时后复工复产的企业,须在满足上述四项复工复产条件后,按照管理权限,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2日(自然日)经所在镇(场、开发区)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资企业、进出口企业由县科工局负责审核;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由各镇、场、开发区负责审核;其他企业按管理权限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并提交《海丰县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各镇(场、开发区)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在收到企业复工复产备案申请后,第一时间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要在2日(自然日)内完成审核把关,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对暂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完善的资料,并指导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条件,尽快复工复产。


  海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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