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村级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一、申请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2.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申请材料:(1)施工安全承诺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3)营业执照;(4)申请占用、挖掘位置平面图;(5)施工图(原件);(6)广东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7)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8)授权委托书(9)组织实施方案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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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一、申请条件: 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 2.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妨碍人民生产、生活; 3.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和城市总体形象; 4.提供设施合法使用证明; 5.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需经其他部门批准的,还需其他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材料:(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2)规划设计图或管线施工图原件(3)居民身份证(4)开挖施工计划或方案原件(5)安全评估报告(6)占用道路书面申请(包括占用道路的原因、位置、长度、宽及时间)原件(7)《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申请表》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八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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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一、申请条件:(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3)施工方案及交通组织方案得当;(4)办理相关监护手续。 二、申请材料:(1)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管线架设设计图纸(4)取得设施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施工方案(5)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6)委托书(7)桥梁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8)施工单位资质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109项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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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才可申请: 1)确有需要行驶的,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部门同意; 2)该行为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申请材料:(1)记录载货时货车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2)营业执照(3)特殊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申请表(4)提交车辆载重情况的书面说明书(5)居民身份证(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行驶路线、时间的审批意见(7)车辆行驶证(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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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一、申请条件:1.具备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企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2)因公益性市政建设或市政、交通、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因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 二、申请材料:1、政府同意办理该事项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及企业、个人来函等;2、广东省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证明;4、规划部门已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5、社区居民代表意见(涉及小区的);6、恢复绿化方案及工程预算;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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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一、申请条件:1、城乡建设需要;2、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3、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有害生物;4、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5、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申请材料:1、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2、申请处理绿化的苗木清单(包括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照片);3、广东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申请表;4、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5、 营业执照(A类有限责任公司);6、征求所有权人意见情况;7、工程建设许可文件。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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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一、申请条件:(1)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2)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3)改变后的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申请材料:1、下列选一:申请单位法人机构代码、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个人申请);2、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全套图纸(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或无需组织专家论证的);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申请审批表;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需包含当地居民意见)。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五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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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一、申请条件: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申请材料: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工程的立项批文;4、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委托施工协议;5、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方案及施工图;6、施工应急预案;7、设施改装、拆除、迁移实施方案;8、工程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图纸;9、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0、居民身份证;11、申请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的协议。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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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一、申请条件:1、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2、符合城市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对周边管线保护要求; 3、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有合理的处理措施。 二、申请材料:1、由于工程建设确需改动、拆除或者迁移公共排水设施申请表;2、身份证明材料;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5、居民身份证;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7、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8、 营业执照;9、设计文件;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工程的立项批文;12、 改动、拆除或者迁移公共排水设施方案及施工图;13、施工应急预案;14、承诺书;15、项目周边现状市政排水设施勘察技术报告和图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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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一、申请条件: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 二、申请材料:1、施工应急预案;2、施工组织方案;3、申请表《水厂或大型输水干管计划停水申请表》;4、关阀示意图;5、供水企业开关阀门申请表。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此文非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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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证的审批 | 一、申请条件: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二、申请条件:1、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A类有限责任公司);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4、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5、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6、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材料;7、排水户排水水质、排水量排放承诺书。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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