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海丰县城红城大道西铜钱山路口
邮政编码:516400
办公电话:0660-6622214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单位邮箱:hfzrzyj@163.com
单位网址://www.dglzk19.com/gtj/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海丰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海丰县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 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 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监督。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城乡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 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申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矿产资源出让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 贯彻执行海洋发展战略,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县的建议。拟订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和规划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批后管理和监管工作。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九)管理县林业局。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 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县自然资源局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县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本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 市及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指导商品房交易网签备案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工作。依权限承担全县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批后实施的业务工作。负责制订、修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征地补偿标准。负费制订全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负责全县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项专项规划。承担报省、市及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参与推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等重大规划、重点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组织做好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全县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备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核发全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筑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协助建筑项目验线。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实施工作,组织审查村庄规划。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管理,配合推进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负责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特定地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负责在街区层面和地块层面落实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选线选址等规划成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多规合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落实用地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选址的前期规划论证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定线管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有关用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指导、协调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工作。负责城市特色景观风貌塑造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工作。承担审查重大项目涉及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相关审查工作。会同镇政府组织特定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省、市派驻县规划督察工作。
(六)建设项目管理与城市更新股。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核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项目验线、批后公告、规划条件核实等批后管理。负责规划核验和土地核验等审批案卷管理的督查督导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更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全县城市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依权限负责全县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核、报批和报备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划定城市更新范围,核定年度改造项目。统筹协调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协调、 监督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全县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建立全县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信息系统和项目储备库。
(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矿产资源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探矿权、采矿权报批工作,负责重要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核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协助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参与地质灾害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八)耕地保护监督股。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复垦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九)海洋监督管理股。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承担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配合建设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承担海洋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和公报。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
(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和地理信息管理。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开展测量标志建设、维护和管理。开展全县测绘行业资质管理、测绘市场管理、地图管理和公开地图审查、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全县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十一)执法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等违法案件。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巡查监督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信访工作。配合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重大违法案件。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领域督查相关工作。指导自然资源管理所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劳动人事工资等工作。负责制订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干部职工考核、任免、调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出国政审、劳动统计、档案管理以及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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