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
海丰县公用事业局为县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科级,内设4个股级机构,即办公室、市政管理股、园林环卫管理股、市政工程技术股。本单位决算已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决算在内的汇总决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城市排水管理所、县城路灯管理所、垃圾处理管理站、县城客运三轮车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城市公用事业(含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市政工程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道空地、路肩)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的维护管理。
3、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中排水设施的布局与建设,编制有关排水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县城防洪排涝工作。
4、负责县城城区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负责县城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负责县城城区范围内的洗车行业的日常管理。
5、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和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及排水许可证审批手续和收费事项。
6、对有关城市道路市政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
7、负责县城城区内设置的各种标语、广告牌(含灯箱广告)悬挂等审批事项。
8、对破坏有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以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9、承办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海丰县公用事业局共有编制146名,在职人员145名,其中财政供养145名;离退休人员1名,其中财政供养1名,遗嘱供养0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具体公开表格见附件: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决算收入合计22482.09万元,与上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11670.94万元,增长108%。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人员工资;二是增加电费返拨经费;三是增加保洁及垃圾处理费。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477.95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99.98 %;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0 %;事业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0 %;其他收入4.14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0.02%。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决算支出数为22482.09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总计增加11670.94万元,增长108%。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人员工资;二是增加电费返拨经费;三是增加保洁及垃圾处理费。其中:财政拨款支出22482.0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财政拨款支出中基本支出1867.2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基本支出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个人家庭支出等;项目支出20614.8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2%;主要用于市政工程维护及配套。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16.89万元,支出数比上年减少2.68万元,下降14%。其中:
1.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占“三公”经费总额的0%,2016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支出比2015年度减少(增长)0%。下降(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今年无出国(境)任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决算15.20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占“三公”经费总额的9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0万元,用于更新购置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15.2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比上年度减少2.60万元,下降15%,主要原因是: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具体,履行节约。
3.公务接待费支出1.69万元,占“三公”经费总额的10%。2016年(预计)接待国内来访批次0个,共0人次。2016年度公务接待费支出比上年度减少0.08万元,下降4%。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具体,履行节约。
四、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政府采购决算金额2666.0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587.3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8.7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8.67万元,比上年减少549.30万元,减少83%,主要原因是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具体,节约开支。包括:办公费18.61万元,印刷费1.48万元,手续费0.43万元,水费0.68万元,邮电费40.85万元,差旅费0.34万元,会议费1.42万元,培训费0.97万元,公务接待费1.6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1.2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8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02万元等费用。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说明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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