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2016年度部门预(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
本单位无下属单位,部门预(决)算为本级预(决)算。县纪委、县监察局机关合署办公,内设机构有8个室,即:办公室、宣传教育调研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党廉办、纠风办)、信访室(举报中心)、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各室均为副科级机构。
县纪委和县监察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县委全面负责。县监察局仍属于县政府机构序列,受县政府领导。县纪委和县监察局机关合署办公后,仍实行在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下和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
2010年9月全县组建6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名称为中共海丰县纪委、海丰县监察局派驻第Ⅹ纪检监察组,为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主要职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县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场、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对涉及“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员、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场、区)党组织和县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三)负责调查和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场政府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符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四)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注意了解党风政纪中出现带有普遍性或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意见。(六)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制定有关决定和规定的情况,对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变更或撤销镇(场、区)党委、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七)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工作。(八)会同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镇(场、区)党委、镇人民政府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审核各镇(场、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人员构成
县纪委部门共有编制65人,在职人员62人,其中财政供养62人;离退休21 人,其中财政供养18人,遗嘱供养0人。
第二部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海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格见附件: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海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预算收入数为773.6万元,与上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96.2万元,增长14.2%,主要原因是本部门调整增加人员及干部职工正常工资增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应日常公用经费也随之增加等);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02.2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90.77%;上级补助收入21.4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2.77%。财政用非税收入安排经费拨款50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6.46%。
二、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预算支出合计773.6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总计增加96.2元,增长14.2%。主要原因是本部门调整增加人员及干部职工正常工资增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及日常公用经费相应增加等;其中:财政拨款支出773.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财政拨款支出中基本支出642.2万元,占总支出的83.01%,基本支出用于本部门在职和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日常公用支出等;项目支出131.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16.99%,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费用、其他科学技术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38.9万元,与上年度相持平。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加0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5.9万元,本部门机关公务车保有量9辆。占三公经费总额的92.29%。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比上年增加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35.9万元,与上年度持平。
3.公务接待费支出3万元,占三公经费总额的7.71%,与上年度持平。
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金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4.4万元,比上年增加0.4万元,增长0.07%,主要原因是一是人员的增加,导致了各项相应的开支增加;二是本年工作任务较去年增加,各项费用开支相应增加;三是考虑年度合理的物价上涨因素。 包括:办公费8万元,印刷费3万元,,邮电费4万元,差旅费5万元,培训费1万元,维修(护)费1.2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3万元等费用。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本部门共有车辆11部,其中领导干部用车3辆,一般执勤执法车辆8部。
七、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说明事项。
第五部分 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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