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有关单位:
《汕尾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汕尾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从事各类违法违规活动,规范“三无”船舶处置,促进我市“三无”船舶打击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我市管辖海域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岙口等)航行、作业、停放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前款所称的船舶证书,是指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
第三条 联合认定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的规定,对相关船舶联合进行资料审核、勘验和数据比对,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勘验报告,出具联合认定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牵头成立汕尾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联合认定小组”),对待联合认定船舶进行资料审核、船舶勘验和数据比对,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勘验报告,出具联合认定意见,为依法处置船舶提供依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汕尾海事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为联合认定小组常任成员,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汕尾海关、汕尾海警局等市直(含驻汕)有关部门以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中国船级社惠州分社为临时成员,必要时邀请参加联合认定。
第七条 汕尾海事局负责权责范围内交通运输类船舶登记系统查询工作,出具有关查询报告;参与现场勘验、集体讨论等联合认定工作;参与出具联合认定意见。
第八条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渔业类船舶登记系统查询工作,出具有关查询报告;必要时对渔业类船舶进行检验并形成检验报告;参与现场勘验、集体讨论等联合认定工作;参与出具联合认定意见。
第九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涉渔乡镇船舶登记、查询工作并出具有关查询报告;及时处理认定过程中发现的当事船舶所持证书依法应当注销事项;应联合认定小组要求,参与相关船舶现场勘验、集体讨论等联合认定工作;参与出具联合认定意见。
第十条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汕尾海警局、汕尾海关等市直(含驻汕)有关部门及中国船级社惠州分社,负责应联合认定小组要求,参与相关船舶现场勘验、集体讨论等联合认定工作;参与出具联合认定意见。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需要开展“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的,应对涉嫌“三无”船舶进行前期调查取证,掌握船舶船长、船宽、船体结构、材质、船名标识、持证情况等基本情况,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将相关资料提交联合认定小组进行审核,并做好船舶扣押、保管、勘验准备和相关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资料审核通过后,由联合认定小组组织汕尾海事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船舶调查处理单位开展资料复审及集体讨论,必要时可邀请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汕尾海关、中国船级社惠州分社等相关单位参与。
第十三条 资料复审及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参加单位指定一名以上成员,实地勘验待认定船舶,勘验完成后由船舶调查处理单位牵头形成勘验报告,参加勘验的各单位共同出具联合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 联合认定小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按程序出具认定意见。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可以延长至45日。
第四章 认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
(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
(二)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的;
(四)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
(五)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
(六)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的;
(七)涉渔乡镇船舶已被取消登记资格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
第十六条 认定过程中发现当事船舶所持证书依法应当注销、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船舶调查处理单位应当通知发证或登记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联合认定小组依据本办法出具的联合认定意见,可以作为依法处置相关船舶的依据。
第十八条 汕尾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辖区内“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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