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汕尾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汕尾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提高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资质提档升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跟进我市具备申请提升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资质申报等工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设绿色通道,协助需要兼并重组的建筑业企业加快办理土地整合、转让、商事登记等手续。金融工作部门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等方面对建筑业企业给予支持,促使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大力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对我市建筑业企业2024年1月1日后资质升级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
(一)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晋升为二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对晋升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综合甲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晋升为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对晋升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晋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以上奖励,以最高奖为准,如企业在获得二级资质后,又申报一级资质成功,对企业按最高级别奖励进行追加差额奖励。
二、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汕尾
积极引进外地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2024年1月1日后引进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勘察设计与监理综合甲级资质企业,享受第一条措施“支持企业资质提档升级”同等奖励政策。
三、支持企业打造精品工程
鼓励建筑业企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企业活力,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打造精品工程,对2024年1月1日后承建工程项目且获得奖项的承建单位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
(一)我市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获得省级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获得地级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我市施工企业承建的外地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我市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项目,获得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标准化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地级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标准化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以上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奖励,以最高奖为准。如同一工程在获得省级奖励后,又申报国家级荣誉成功的,对企业按最高级别奖励进行追加差额奖励。
四、鼓励本市企业参与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增产增量和开拓外埠市场
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参与本市范围内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到市外开拓建筑市场,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增产增量促就业,对年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就业、社会责任、社会发展贡献等多方面)贡献高的企业,视情给予奖励。
五、优化企业涉税服务
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宣传、纳税辅导,创新办税服务内容和方式,完善涉税问题反映机制,提供更畅通、更直接的纳税服务沟通渠道,帮助建筑业企业实现“应抵尽抵”“应享尽享”,减轻企业负担。
六、鼓励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业企业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对第一完成人为我市的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获国内(含港澳台)、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1〕37 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奖励,以最高奖为准。
七、培育优秀龙头企业
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每年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活动,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鼓励企业发挥先导示范作用。其中,“XXXX”为评选年度的时间。
(一)对年度入库税收总额前10名的建筑业企业,授予“XXXX年度纳税突出贡献建筑业企业”称号。
(二)对市场竞争力强、重质量、讲诚信的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前5名的,授予“XXXX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排名第6至第10名的,授予“XXXX年度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
(三)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长排名前5名的企业,授予“XXXX年度建筑业最佳进步企业”称号。
(四)对在外地建筑市场开拓业绩突出的企业,授予“XXXX年度对外开拓优秀建筑业企业”称号。
八、支持打造建筑总部平台
发展建筑业企业总部,促进建筑产业聚集。根据建筑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合地块,规划建设建筑业总部基地,引导建筑业企业集中发展,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做大做强建筑业总部经济。对于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的,优先优惠供应建设用地。
九、加大建筑业金融支持力度
积极为本市建筑业企业举办银企合作对接交流会,鼓励金融机构与本市建筑业企业合作,进一步拓宽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对本市具有竞争力、信誉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本市建筑业企业解决信贷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问题,协调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并积极争取本市建筑业企业将存款留存在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对本市建筑业企业予以办理工程保函、履约担保等业务,释放沉淀资金,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十、提升建筑队伍素质
积极引进建筑类专业高级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购房安家补助、子女入学等人才激励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引进外地高级职称、稀缺专业中级职称的,由市直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予以认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对企业在职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的注册一级建筑、结构、建造师或高级职称人员的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可根据该人员的申请,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市内优质学校就读。
十一、大力培育“四上”企业
凡我市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须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34 号)要求入库,接受管理,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现金奖励和其他优惠待遇。
十二、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招标事项,推行评标定标评定分离制度,定标委员会在依法依规条件下,择优与竞价相结合,选择相关企业,促进本市优质建筑业企业发展。
(二)强化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和考核,将相关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鼓励对信用评价好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预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或降低缴纳比例。
(三)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期限,鼓励推行分期返退制度,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主体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根治欠薪行动,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环境。
十四、其他事项
(一)获得引进建筑业企业奖励、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的企业,需符合一定的生产经营要求,具体事项在申报奖励时另行说明。
(二)每个财政年度进行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统计等部门的数据为准。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经申报审核及市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于次年兑现相应奖励。企业年内出现偷税骗税侵权等违法行为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三)奖励扶持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筑业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整合汕尾市内建筑资源的,其营业收入、资质等按整合完成后重新核定,被整合企业整合前的营业收入等原则上不纳入其申请奖励范畴。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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