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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
为加强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县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划定,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等有关法规。
二、禁燃区范围
海丰县所有行政区域(不含深汕特别经济合作区)。
三、高污染燃料种类
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等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禁止在禁燃区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县城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于2017年12月15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县城建成区外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擅自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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