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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缴费和待遇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医保经办机构,华侨管理区组织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缴费和待遇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待遇。
二、新生儿因疫情期间未按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允许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期间不影响新生儿的医保待遇。
三、新迁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合法收养子女入户、退伍军人复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等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因疫情期间无法按期办理医保缴费登记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医保待遇。
四、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允许参保人事后补办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可凭原始票据等相关病历资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报销。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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