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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
  • 2021-01-01 11:34
  • 来源: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维持住房公积金供求平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资金运行预案建立的目标 

  本预案是指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供求矛盾进行预先发布警示,并及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的制度,目标是维护资金运行安全,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运行预警等级的设定 

  通过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系统而全面地分析、预测和评价,根据个贷率、资金运行情况、银行存款情况、增值收益进行分析判断,确定以下预警等级: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三、预警调控措施 

  (一)一级预警 

  1.状态:个贷率85%-90%(不含),资金净流量连续三个月为负数,个贷率有迅速上升趋势。 

  2.调控措施: 

  (1)通过对各项业务指标的监控,关注资金走向,做好数据分析,为制定防范流动性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贷款政策调整预案做好准备。   

  [1] “个贷率”是指某一时点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率 

  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 

  (2)定期做好资金存量及贷款资金需求分析报表,做好定期存款、银行大额存单提前兑付计划。  

  (3)做好停止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准备。 

  (4)做好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准备。

  (二)二级预警 

  1.状态:个贷率90%-95%(含),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个贷率持续加大,贷款刚需持续加大。 

  2.调控措施:在继续实施一级预警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定期做好资金存量及贷款资金需求分析报表,根据资金需求按计划做好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的提前兑付。

  (2)暂停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启用贷款轮候,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求。

  (3)暂停办理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 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现行额度的90%(取整万数),即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申请27万,多方申请45万。 

  (5)将个人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12倍调整为10倍。

  (6)提取原因为“购房首付款提取”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及配偶必须各留存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 

  (三)三级预警 

  1.状态:个贷率95%以上,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 

  2.调控措施:在继续实施一级、二级预警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现行额度的80%(取整万数),即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申请24万,多方申请40万。

  (2)提取原因为“购房首付款提取”,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及配偶必须各留存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

  (3)将个人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10倍调整为8倍。

  四、发布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 

  预警等级及相应的调控措施的启用和取消,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公开渠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资金安全平稳运行,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规定, 结合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轮候制是指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发布的调控措施,对已办理抵押登记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放款。

  第三条 轮候制实行期间正常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时限按承诺时限办结,贷款放款时间根据资金存量情况确定,不受承诺时限限制。

  第四条 贷款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时间先后顺序移交受委托银行,根据受委托银行办妥抵押登记上传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系统的时间轮候,实行分期分批发放,同一批次中首套房贷款优先放款,前一批次放款后才轮到下一批次。轮候批次、轮候名单定期在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放贷资金根据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存量情况确定,当期放贷资金=(上期归集额-上期提取额)×90%+上期还贷本金。若当期放贷资金在满足本轮候批次放贷资金的前提下,可按顺序发放下一批次贷款。

  第六条 在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降至85%以下后,根据资金存量情况决定取消轮候。如遇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与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有规定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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