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农农〔202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商务局
汕尾市供销合作联社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尾监管分局
2022年4月1日
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4.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5.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6.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7.其产品在接受国家、省、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8.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
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意见,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下称“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资格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颁发“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和证书。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一条 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属企业直接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每3年一次,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国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纳入市监测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如在监测中发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2.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3.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4.因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3〕79号)同时废止。
附件:汕尾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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