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参保缴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费。
二、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征缴对象和任务
(一)征缴对象。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年度任务。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下达2023年度全市居民医保任务数259.3983万人,其中:市城区27.8341万人、海丰县67.7324万人(含深汕合作区6.1492万人)、陆丰市128.7241万人、陆河县25.5173万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8.2868万人、华侨管理区1.3036万人。
四、参保缴费方式
(一)除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粤医保”“粤税通”“粤省事”“善美村居”微信小程序、各地办税服务厅、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银行代扣缴、职工医保个账代缴以及村(居)委会代征等方式进行缴费(缴费指南另行发布)。
参保缴费过程中,新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手续可通过全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线下办理,也可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办理。
(二)在校学生参保。全市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就读地参保,各级教育部门应牵头组织各类学校做好政策宣传、跟踪核实、台账管理等工作。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集中办理参保手续,由学校负责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宣传发动、参保续保、办理缴费手续等工作。
(三)特殊人群参保。按照汕尾市医疗保障局、汕尾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汕尾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医保〔2021〕79号)规定执行,做到不重一人、不漏一人,确保应保尽保。
(四)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港澳台居民参保。可以持居住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居民医保登记,各项业务流程与我市居民一致,按照同等标准缴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征缴工作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是保障群众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促进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夯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征缴任务,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征缴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缴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征缴机关主体作用,负责做好参保缴费征收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确保本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和负责落实工作经费;教育部门要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征收的组织工作;民政、残联、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资助参保工作,并督促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做好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稳定脱贫人员退出告知和动员参保工作,确保逐一过关,严防脱保漏保现象发生;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公安部门要配合提供相关户籍信息变更情况;市委政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政数局等单位要发挥“民情地图”“善美村居”的作用,合力确保征缴工作圆满完成;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及各镇(街道)医保经办窗口要负责做好参保人信息登记、变更、核对等具体业务,全力推动征缴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优化便民服务。居民医保是减轻广大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的惠民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综合利用线上线下宣传渠道,抓住老百姓最担心的致贫风险和最关心的待遇保障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宣传攻势,引导群众主动参保、积极参保,让城乡居民享受国家改革红利。同时,要开展多形式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使用率,保障参保群众便捷、安全享受各类医疗保障待遇。
(四)强化指导检查,落实督办机制。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要建立周通报制度,每周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并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征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根据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排名靠前的给予表扬,对排名靠后的进行批评,实施奖惩措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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